82. 現行法令對提早入小學的規定,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只要年滿五歲半且擬就讀學校人數尚未額滿,即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入學
(B)必須年滿五歲半且經學校入學委員會審查通過即可入學
(C)不受最低年齡限制,只要未滿六足歲並經地方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即可入學
(D)必須滿五足歲且未滿六足歲並經地方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即可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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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959), C(1547), D(5557), E(1) #21538

詳解 (共 10 筆)

#582409

 

名  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06 11

 

3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申請、鑑定及

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

    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

    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

    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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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95
已經修法了,建議答案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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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9
名  稱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本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 年齡之限制。
第 3 條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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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93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06 11

第 3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建議刪除此題或修改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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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947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06 11

第 3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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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4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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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54
精準一點的說就是國小原本應修習六年的課程,變成花五年就把它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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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39

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調整入學年齡或修業年限者,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調整後同年級學生辦理;並由就讀學校予以追蹤、輔導。

 

一、 本條新增

二、 第一項規範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之申請方式及受理申請之單位。

三、 第二項規範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應比照調整後年級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本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一、 本條刪除。

二、 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之年齡限制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條規範。

第五條 五歲以上之未足齡兒童經鑑輔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為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入國民小學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三條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 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 條次變更。

二、 現行第一項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及第二項訂定申請程序之單位,已於第四條第一項增列相關規定,爰予以刪除。

三、 檢討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國民小學,因考量社會適應程度等因素,應將資格限於五歲以上較合適。且學前資賦優異兒童除可提早入學外,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學前資優教育可施以特殊教育方案。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下列方式申請縮短修業:

一、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 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 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 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六、 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第四款至第六款方式經鑑輔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 各級學校應依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擬訂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其方式如下:

一、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 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 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 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五、 全部學科跳級。

六、 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 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各級學校對前項各款方式之採用,應針對個別學生,就其超前之學科,逐科(學習領域)評估其學習起點行為及能力,其實施內容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 條次變更。

二、 原條文第一項,相關輔導規定依個別輔導計畫辦理,不另列條文

三、 原條文第二項第六款與第三款內涵相同,爰將第六款刪除。

四、 為規範六類縮短修業年限方式之核定單位,爰於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學科免修及加速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學科跳級應經鑑輔會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提前修畢各科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該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依前條第二項第七款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該校對其及格科目於其入學後得予以抵免。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併入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三、 本條第二項因特教法第三十九條以規範「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者,得於入學後抵免。」故予以刪除。

 

 

第六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升學,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方式辦理。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條於本法第三十八條以有規定,其規定:「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故將本條刪除。

 

第七條 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甄試通過為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其降低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 本條刪除。

二、 本部於本(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藝術才能班已不屬資優教育之列,爰具藝術才能學生仍須通過鑑輔會資優鑑定才能辦理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故將本條刪除。

第七條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總年限,最高以延長二年為限。

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延長之修業年限,依該教育階段相關規定辦理。

 

一、 本條新增

二、 本條規範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之年限。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延長修業總年限以二年為限。

三、 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延長修業年限規定辦理。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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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70

to 7F

國民教育法第三條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點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我和你一樣記錯了...記成是提早一年入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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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87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得縮短其修業年限"的意思嗎?

是說:國小有六年,最多縮短一年,所以至少要讀5年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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