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審判權,係屬:
(A)國家行政權
(B)國家緊急權
(C)國家刑罰權
(D)國家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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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50), C(3394), D(94), E(0) #13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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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30
國家緊急權

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1條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稱為「緊急處分」的總統國家緊急權,不僅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始得實施,且無須立法院追認,其行使的法定程序,似乎也從未考慮制定緊急處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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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430
釋字第 436 號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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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069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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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06
A is tr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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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6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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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緊急權 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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