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何者無應邀說明之義務?
(A)法務部部長
(B)外交部部長
(C)考試院院長
(D)人事行政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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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38), C(3982), D(495), E(0) #131968

詳解 (共 7 筆)

#108802
據大法官釋字461

司法、考試、監察本於憲政慣例,得不邀請備詢

其他均為行政院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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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613

質詢跟備詢的主要差異:

質詢:立法院院會開的,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其各部長級人物,質詢內容是政策的監督。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備詢:由立法院各專業委員會開的,備詢對象是政府機關人員或社會重要人士,備詢內容是技術上的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

例如:大法官、法官、檢察官、考試委員、保訓會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中選會委員公平會委員通傳會NCC委員,這些備詢的對象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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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78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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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986
釋字第 461 號
至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
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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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06
得不受邀請備詢,那也是可以,只是慣例是沒有。可以破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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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54

意思就是如果立法院找考試院長聊天 ,喝茶,而考試院長沒空的話,那麼考試院的預算就要小心點了~~可能會被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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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81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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