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界定,下列何者為誤?
(A)視覺障礙鑑定基準之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且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B)嗓音異常,是指「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C)肢體障礙鑑定基準之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D)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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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9), B(71), C(663), D(71), E(0) #2369215
統計: A(819), B(71), C(663), D(71), E(0) #2369215
詳解 (共 8 筆)
#4655287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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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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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478
最新法規改0.4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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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825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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