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有關信託業辦理以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契約應載明管理處分權限
(B)信託業不得自信託財產收取本息
(C)信託存續期間內信託業不得因行使質權而提前終止信託契約
(D)得辦理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金額交付信託之受益權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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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85), C(664), D(2834), E(0) #1784193
統計: A(81), B(585), C(664), D(2834), E(0) #1784193
詳解 (共 2 筆)
#3569274
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 第36條之一
為避免利益衝突,信託業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應於契約載明下列與質權設定相關之權利義務事項:一、信託業之管理處分權限。
二、信託業不得自信託財產收取本息。
三、委託人發生借款契約約定之加速到期事由時,信託業除依第四項委託人之指示辦理外,不得提前終止信託契約。
四、信託業得實行質權之條件。前項質權設定後,信託業在信託契約所定信託存續期間內,不得為行使質權而提前終止信託契約。信託業不得辦理依法令供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履行交付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之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交付信託或其他作為對消費者履約保障交付信託之受益權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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