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方老師在心評報告中,以下列論述推翻學生為智能障礙的可能,請問當中何者具邏輯上的錯誤?
【甲】:透過觀察,以特教班學生為參照點,發現其適應行為無顯著困難
【乙】:WISC-IV 全量表智商為 71,排除心智功能明顯低下
【丙】:施測「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時,以學生「最佳表現」為勾選依據
(A)甲乙
(B)甲乙丙
(C)乙丙
(D)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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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661), C(85), D(421), E(0) #1814674
統計: A(505), B(661), C(85), D(421), E(0) #1814674
詳解 (共 8 筆)
#4728763
【丙】:施測「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時,以學生「最佳表現」為勾選依據
本檢核表係採五點量表形式,每一個項 目均依據所需協助的程度及困難的程度的多寡給分,
根據每一題題意分為不需協助、偶 而需要協助、有時需要協助、大部分需要協 助、完全需要協助,
或沒有困難、有點困難、 困難、很困難、完全無法做到等評分標準,
分別給 4 分,3 分,2 分,1 分,0 分,所得 分數越高代表適應行為越好。根據結果分別 設立標準九與百分等級之標準與智障常模。 標準常模部份,以五大領域中任一領域在百 分等級三以下作為有顯著困難之依據,達此 標準者則需對照智能障礙常模,以為鑑定、 安置與教學之依據。
http://bse.spe.ntnu.edu.tw/upload/journal/prog/MU4_28RK_49L_4CJ1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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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692
乙 「明顯」低下有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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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974
智能障礙鑑定基準: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 或 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WISC屬於個別智力測驗,代表學生可施行智力測驗,非明顯低下而無法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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