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依憲法規定,命令除牴觸憲法外,亦將因牴觸下列何種法規範無效?
(A)行政規則
(B)自治規則
(C)法律
(D)別無其他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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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4), C(4240), D(35), E(0) #133164

詳解 (共 1 筆)

#5031236

以法律位階解題,請大家耐心看,法律東西真有點多XD

憲法 > 法律 > 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 >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 ( 法律位階由高到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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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法律
 

參照憲法條文(這幾條是超級考點)

 

憲法第170 :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憲法第171 :


1. 
法律憲法牴觸無效
2. 
法律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172 :

 

命令憲法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73 :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
法規命令通常跟行政規則放一起談,所以一併列出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0 : (授權明確性原則)

1.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法規命令之內容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1:
 

1.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其他重大事項涉及國家機

密或安全者外,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
2.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52:

1.
法規命令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人民或團體提議

之。

2. 前項提議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

資料。

   
行政程序法第153:
 受理前條提議行政機關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 非主管之事項,依第17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2. 依法不得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3.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4. 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 附有行政程序法第17
1.  
行政機關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2.        人民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

法定期間內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
 行政程序法第 154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2.   訂定依據

3.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   任何人於所定期間內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5.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行政程序法第 155 :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行政程序法第 156 :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1.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2.    訂定依據

3.    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5.    聽證之主要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57 :

 

1.   法規命令依法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後始得發布

2.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3.        法規命令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第 158 :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牴觸憲法、法律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2.    無法律之授權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    其訂定依法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4.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5.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A)    行政規則  ( 參照 行政程序法159 ~ 162 )
 行政程序法第 159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般、抽象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1.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一般

    性規定

 

2.      (2)  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60 :

1.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2.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 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程序法第 161 :

 

有效下達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162 :

 

1.      行政規則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2.      行政規則廢止適用第160條規定
 

(B)   自治規則 ( 參照 地方制度法 252729304375 )

 

地方制度法第25 :

1.   
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就其自治事項依法律上級法規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2.   (1)自治法規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2)自治法規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7 :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  
 

(1)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依其性質定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口訣: 規規細辦綱標準)
 

(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

規另有規定外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地方制度法第29 :

1.
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2.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30 :

 

1.(1)自治條例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觸者無效

 

2.(2)自治規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4.1項及第2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3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5.自治法規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地方制度法第43 :
 

1.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2. ()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

議決委辦事項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3.      (1)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

觸者無效。
   (2)
議決委辦事項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

牴觸者無效

 

3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40條第5項規定處理外,

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縣政府予以函告

 

1項至第3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地方制度法第75 :

1.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

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3.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4. ()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5. ()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

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6.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7.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

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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