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之「義務」?
(A)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
(C)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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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860), C(2461), D(119), E(0) #32843

詳解 (共 10 筆)

#364320


B是權利也是義務

C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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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808

教師法的權利中提到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負有義務: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以此題的敘寫方式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與學術交流活動--應是從權利中提出,因此此為教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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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789
進修 是權利也是義務

但(B)"在職"進修 就只是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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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78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所以B應該是權利吧~~~~C才是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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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966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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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695
B不能算錯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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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29
請更改類別為:教育科目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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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001

B是權利


C是權利也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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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6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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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67
由教甄►國文綜合題目 移到 教甄►教育專...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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