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屬於隱私權之保障範疇?
(A)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行政機關任意侵擾
(B)人民自行決定是否將指紋資料留存於出入境管理機關
(C)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更正記載錯誤之個人戶籍資料
(D)人民請求記者刪除先前自願接受採訪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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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204), C(1811), D(3139), E(0) #2965414
統計: A(103), B(1204), C(1811), D(3139), E(0) #2965414
詳解 (共 10 筆)
#5640381
隱私權之保障
1.資訊隱私權(NO.603)
(1).決定權。人民得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於何人、何時、何種方式、範圍等)→(B)
(2).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權以及控制權
(3).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C)
2.私生活不受干擾權(NO.689):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享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私領域不受任意侵擾之權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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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500
其實我比較好奇D選項,如果事後反悔真的拿記者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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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229
從國考的思維邏輯來選擇相對正確
首先隱私權是針對個人資訊及秘密控制權
再來三者唯獨記者非政府機關,只能選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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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143
J603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 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 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 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 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 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 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 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 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 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 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 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 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 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 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 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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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972
(D)->自願接受採訪通常意味著個人已經同意被拍攝,記者不一定有法律義務去刪除這些資料。(來源: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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