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就其職務相關事項,有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接受質詢或備詢之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
(B)監察院院長
(C)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D)考試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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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5), B(332), C(2010), D(487), E(0) #2965431
統計: A(3395), B(332), C(2010), D(487), E(0) #2965431
詳解 (共 10 筆)
#5598657
不用赴立法院備詢之義務者:司、考、監院長,得由秘書長出席
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也不用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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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913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 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 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 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 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 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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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413
(C)地制48條(施政報告與質詢)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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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616
C:其實是因為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均權,且地方也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基於尊重,除非法律有規定應出席,否則可以不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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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294
司法/考試/監察之三院院長 得不受邀請備詢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 不得拒絕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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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281
10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院會接受質詢之義務?
(A) 行政院院長
(B) 行政院秘書長----V
(C) 國防部部長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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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題,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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