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人的必要特徵?
(A)具有法律人格
(B)企業化營運
(C)設董(理)事會
(D)為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
統計: A(448), B(1588), C(2513), D(118), E(0) #257249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法人法5
1.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C)
2.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3.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 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4.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5.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管機關若覺得不適合 可以拔掉董理事會
(補110年考題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置監察人 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另外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七)行政法人
1.現行法之定義:
(1)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
A.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B.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A)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B)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C)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2)另依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第37條: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
2.行政法人的法制化與重要性
(1)緣由與立法目的:
由於現代行政事務漸趨複雜以及分工的專業化,為提升政府施政效能以及組織精簡,故在民國100年訂定行政法人法。
(2)行政法人的重要性:
A.透過對於人事和會計制度的鬆綁,來建構更有彈性的政府組織以期帶來更高的施政效率與品質。
B.行政法人的運作方式類似於公司,以企業化的經營理念打破了公私法二元區分的行政方式。
C.就政府組織精簡的面向而言,由於行政法人的性質介於行政機關與一般民營企業之間,對於公務員身份與利益的衝擊較小,藉以達成溫和漸進的改革目標。
3.行政法人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之差異
(1)行政法人為基於特別行政目的而創設的公法人型態:
行政法人的存在目的在於處裡那些屬於國家行政範疇,卻不適合以國家公權力直接干涉的事務。
(2)行政法人的設立受到「雙重的法律保留」所限制:
依行政法人法第3條: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定之。
換句話說,行政法人除了受到本法的限制之外,依照其組織性質還需要另外有法律授權來訂定組織法規。
4.行政法人的監督
(1)外部監督:
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行政法人法第3條前段)。
(2)內部監督:
監事或監事會得對於行政法人的決算、營運以及財務狀況、帳冊、財產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行審核(行政法人法第11條)。
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三)-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3peopl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