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訴願決定之效力?
(A)訴願經決定確定後,縱然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亦不得對該訴願決定提起再審
(B)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對於該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C)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若須重為行政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之意旨為之
(D)訴願決定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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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42), B(254), C(397), D(139), E(1) #165446

詳解 (共 8 筆)

#174104
第 97 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 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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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736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
95 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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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630
訴願法第95條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 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訴願法第96條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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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493
排一下 訴願再審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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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482
(A)訴願經決定確定後,縱然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亦得對該訴願決定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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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訴願決定之效力? (A)訴願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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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82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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