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各事業組織,何者不用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A)公司組織
(B)公營事業
(C)合作社
(D)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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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7), C(60), D(232), E(0) #253369

詳解 (共 6 筆)

#482669
98年5月27日已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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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339

本題過時,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小規模營業人除外)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要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所以D是錯的

C. 合作社要不對外營業才符合免稅資格

B. 公營事業以營利為目的,要課稅

    公有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免稅

本題建議把B選項改為公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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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03
獨資現在不是要暫繳半年營業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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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252

建議新增選項(E)以上皆非(因選項D已不適用於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4、17、66-4、66-6、71、73-2、75、79、108、110、126 條條文;除第 66-4、66-6、7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已修法:
第 14 條 第一類 營利所得: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 71 條(...略...)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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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465
103年修正第71條第2項: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14條第1項第1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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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39

答案不是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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