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不動產糾紛案件,經調處完畢者,有關後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B)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依法謀求救濟
(C)不服調處結果之救濟方式,為依法提起訴願
(D)逾期未經起訴者,已申請登記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依調處結果為准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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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8), C(189), D(40), E(0) #2129298
統計: A(5), B(48), C(189), D(40), E(0) #2129298
詳解 (共 3 筆)
#3730261
當事人依前條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或區
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
作成調處結果。
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
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第一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
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
,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
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
辦理。
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
作成調處結果。
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
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第一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
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
,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
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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