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人民人身自由之限制,何者尚未達於違憲之程度:
(A)民國 89 年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處合併為拘提且管收之聲請時,法院亦得不經審問逕為拘提管收之裁定
(B)民國 94 年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對於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得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感化教育處所之措施
(C)民國 94 年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對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
(D)民國 91 年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得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採取強制隔離處置
統計: A(193), B(558), C(595), D(5386), E(0) #427100
詳解 (共 9 筆)
(A)行政執行處合併為拘提且管收之聲請,法院亦為拘提管收之裁定時,該被裁定拘提管收之義務人既尚未拘提到場,自不可能踐行審問程序,乃法院竟得為管收之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588)。
(B)未犯罪即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感化教育處所,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664)。
(C)刑期已滿不能次日再釋放,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釋字677)。
看到這題目....正常人使用國文都很隨便。就像美國人平常用美語一樣也不會很正確~錯誤一堆。但考試碰到題目這樣就...‧(我國文平常在用也很雖便~~)
最近無聊看法學的題目,發現這現象不少…。
a:民國 89 年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處合併為拘提且管收之聲請時,法院亦得不經審問逕為拘提管收之裁定
法院亦得不經審問逕為拘提管收之裁定??
雖然自行補腦後可以看的懂……。好歹出題者也加個逗號==>不經審問,逕為拘提管收
我看了三分鐘(雖然第一眼,看過去可以知道可能想表達什麼,大概大家平日用錯誤的國文多了所以都可以了解其意思),但又實看不懂什麼叫不經審問逕為
逕:直接地。 為:做。 逕是形容做的動作。
逕為==>直接地做。
不經審問直接地做==>中間不用逗點或連接詞?這誰看的懂(自行補腦看懂)。
例如就用最佳解的法條句子,正常法條都是這樣寫的:
例如像第十九條第一項:
法院為拘提管收之裁定後,
==>法官做裁定(拘提管收)後,
1.
應將拘票及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並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
=>應將拘票及管收票被交到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的執行員)的行政執行處),
這句是說
黃色1.應將拘票及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後面形容是什麼樣的執行處=>派執行員的行政執行處
橘色2..執行員執行拘提==>形容什麼樣的執行員===>執行拘提的執行員
並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
並:連接詞。
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
將使被管收人 直接地送到管收所。====>或是要改成主動句的話
送直接(地)送到管收所的管收人
==>法官做裁定(拘提管收)後,應將拘票及管收票被交到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的執行員)的行政執行處),並使被管收人 直接地送到管收所
==>簡單說就是,法官做裁定後,應使拘票及管收票被交到行政執行處,並行政執行處使被管收人 直接地送到管收所
從以上文理往下推題目的這句
不經審問逕為拘提管收==>不經審問,什麼樣的審問? 不逕為拘提管收的審問=>"不經過直接地做的審問"==>套品a選項
a選項:
行政執行處合併為拘提且管收之聲請時,法院亦得不經審問逕為拘提管收之裁定
=>行政執行處合併 做拘提 和 做管收 成一個的聲請時(條件,根據這條件而有下句),(根據上條件)法院也可不經過直接做的審問的裁定
===>當行政執行處合併拘提和管收成一個聲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經過裁定。這裁定是有關直接地審問。
雖然這是a是錯的不會影響答案……(是答案的話,應該很多人笑不出來了吧)
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得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感化教育處所之措施:虞犯無犯罪,採取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民國 94 年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對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刑期已滿不能次日再釋放,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A)民國 89 年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處合併為拘提且管收之聲請時,法院亦得不經審問逕為拘提管收之裁定(X;無審問即管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違憲)
(B)民國 94 年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對於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得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感化教育處所之措施(X;只因經常逃學就限制其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C)民國 94 年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對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X;應於期滿日午前釋放,拖至次日乃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人身自由,違憲)
(D)民國 91 年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得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採取強制隔離處置
C: J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