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之辦理,下列何者 錯誤?
(A)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B)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 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C)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 建物辦理測量
(D)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均應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 牆壁厚度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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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2), C(19), D(128), E(0) #268690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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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273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建築測量20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左列規定: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同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  載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  辦理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  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
牆壁厚度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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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73 條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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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為建物測量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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