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A)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程序之權利
(B)享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C)訴訟制度細部設計屬立法機關權限
(D)任何訴訟種類皆應有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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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33), D(493), E(0) #2735781
統計: A(2), B(1), C(33), D(493), E(0) #2735781
詳解 (共 3 筆)
#4905213
(D)任何訴訟種類皆應有三級三審(x)
例如:行政訴訟即為三級二審制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81700-e41c1-1.html
又如: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為一級二審制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18897-9ee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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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869
釋字653:
-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A),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B)(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C),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D)錯誤:非必須賦予三級三審制,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0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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