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稱為: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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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738), C(8740), D(15), E(0) #163825

詳解 (共 6 筆)

#426457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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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34
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無權代理, 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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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906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稱為:不當得利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稱為: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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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750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害他人之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稱為: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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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96

a-172
b-179

c-184

d-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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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326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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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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