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者,稱為:
(A)準共有
(B)複共有
(C)互有
(D)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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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6), B(128), C(87), D(332), E(0) #163830
統計: A(1886), B(128), C(87), D(332), E(0) #163830
詳解 (共 4 筆)
#119954
公同共有:乃二人以上於其生存期間共同持有利益相等之財產所有權。
公寓頂樓上面的地方,這地方屬於公共空間,所以是底下各個住戶可以使用的,這就是所謂依法律關係 (公寓大樓管理條例) 而成立的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
民法 817 ,買土地三人各有持份
準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
民法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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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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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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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三一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對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共有(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學說上稱為準共有。所稱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包括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礦業權、漁業權、水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債權等。對準共有財產權,究應準用民法關於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的規定,視其共有關係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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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55
總有:即成員資格不固定的團體,以團體的名義享有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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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662
補充 準共有之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不包含人格權 身分權等非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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