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聘僱規定應:
(A)依照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行之
(B)停留期間不得工作
(C)居留期間不得工作
(D)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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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38), C(9), D(2324), E(0) #742749
統計: A(523), B(38), C(9), D(2324), E(0) #742749
詳解 (共 4 筆)
#1008447
第 44 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
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
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
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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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009
筆記
人口販運被害人,聘僱不受就服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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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58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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