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徵收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根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
(B)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C)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
(D)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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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474), C(12), D(34), E(0) #1849456
統計: A(144), B(474), C(12), D(34), E(0) #1849456
詳解 (共 6 筆)
#4750748
釋字652號解釋
上述所謂相當期限,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之憲法要求,以法律
加以明定。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前,鑑於前述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
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之情形,原非需用土地人所得預見,亦無從責其預先
籌措經費,以繳交補償費之差額,如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等上開法
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五日或三個月內通知需用土地人
繳交補償費差額,並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完竣,事實上或法律上(如預算
法相關限制等)輒有困難而無可期待,故有關相當期限之認定,應本於儘
速發給之原則,就個案視發給補償費差額之多寡、預算與預備金之編列及
動支情形、可合理期待需用土地人籌措財源之時間等因素而定。然為避免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致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
損,參酌前揭因素,此一相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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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788
(A)逾期未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核准處分應失其效力(參釋字516)
(B)原補償處分確定後始發現錯誤,而應發給補償費差額,其發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參釋字652)
(C)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或合理之補償(參釋字516)
(D)個人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參釋字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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