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制度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運作遭受其他國家機關之干預
(B)立法委員於院會及黨團協商會議之發言,均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C)為維護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縱屬與職務無關之蓄意肢體動作,亦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D)言論免責權並非私權,縱令立法委員拋棄,亦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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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00), C(2447), D(115), E(0) #1463669
統計: A(60), B(100), C(2447), D(115), E(0) #1463669
詳解 (共 3 筆)
#2198513
釋字435
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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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764
(A) 防止因爲不當言論被其他機關日後清算,在職權範圍內一定程度的辱罵也是可以的,不能被告公然侮辱罪
(B) 同A
(C) 但打架是不可以的
(D) 言論免責權是公權,不可被拋棄,假設某立委在議場辱罵部長,隨後在媒體前豪氣大喊:「我在此聲明拋棄言論免責權,歡迎來告!」,在法律上也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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