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或自
治條例設立之公法人
(B)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
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C)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董(理)事依章
程選舉產生後聘任
(D)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得置執行長一人,負責行政法人營運及管
理業務之執行
統計: A(456), B(748), C(3350), D(909), E(0) #2686529
詳解 (共 10 筆)
第 9 條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董(理)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理)事長對內綜理行政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行政法人。
董(理)事長以專任為原則。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得置執行長一人,負責行政法人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並由董(理)事長提請董(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其權責及職務名稱,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另為規定。
董(理)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第四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第五項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概念補充】
* 行政法人性質 :
x 財團法人
x 社團法人
x 營 造 物
√ 公 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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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7F W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資料參考>>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A)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或自 治條例設立之公法人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
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B)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 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四條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
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
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C)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董(理)事依章 程選舉產生後聘任
第五條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
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 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 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 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得置執行長一人,負責行政法人營運及管 理業務之執行
第九條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得置執行長一人,負責行政法人營運及管理
業務之執行,並由董(理)事長提請董(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
亦同。其權責及職務名稱,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另為規定。
(B) 行政法人法4: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C) 行政法人法9: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 9 條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董(理)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理)事長對內綜理行政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行政法人。
董(理)事長以專任為原則。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得置執行長一人,負責行政法人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並由董(理)事長提請董(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其權責及職務名稱,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另為規定。
董(理)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第四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第五項所置執行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