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出賣 A 地予乙,在清償期未屆至且尚未交付與辦理移轉登記前,A 地經政府徵收致甲無法交付與移轉
A 地所有權給乙。此為下列何種情事?
(A)給付遲延
(B)給付不能
(C)不完全給付
(D)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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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209), C(87), D(13), E(0) #1718447
統計: A(81), B(2209), C(87), D(13), E(0) #1718447
詳解 (共 4 筆)
#5297328
225 條
1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2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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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715
(A) 給付遲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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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指債務人「能給付而未給付」,也就是東西還在,只是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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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 地已經被政府「徵收」,土地所有權已歸國家所有。甲在法律上與事實上都已經無法再將該地移轉給乙,並非單純的延遲,因此不是給付遲延。
(B) 給付不能: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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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指債務人「無法履行」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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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土地徵收是典型的**「嗣後不能」**(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不能)。由於徵收具有公權力性質,一旦徵收完成,原所有人(甲)即喪失處分權。甲對乙的給付義務(移轉 A 地)已經處於法律上無法達成的狀態,故屬於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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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關聯: 因為徵收是不可歸責於甲的事由,甲通常可免除給付義務(民法第 225 條),但乙可以向甲主張**「代償請求權」**(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要求甲把拿到的政府徵收補償金交給他。
(C) 不完全給付: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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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指債務人「已為給付」,但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例如:有瑕疵、數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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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題甲是「完全沒辦法給」,而不是「給了但有問題」,因此不屬於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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