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簽發本票給乙作為清償賭債之用。乙向甲請求給付票款,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清償 100 萬元之賭債,得向乙請求返還
(B)賭博是不法行為,故甲得拒絕給付票款
(C)甲若不履行本票債務,乙得請求甲履行賭債
(D)乙請求甲清償票款時,甲不得提出該本票原因乃賭債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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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348), C(148), D(401), E(0) #2129523

詳解 (共 5 筆)

#3890832

自然債務的概念源自羅馬法

1.有時用於不能依訴請求的給付義務(如罹於消滅時效的債務)。

2.有時指基於道德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

3.有時指因不法原因而發生的「債務」。賭博係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屬無效,故賭債非債,不得請求給付,其已為給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一八○條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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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713

民法第73(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民法第180

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4.【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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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204
賭博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我國刑法訂有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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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835
依民法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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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915
  • ? (B)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賭博行為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其引起的債務屬於「自然債務」(不法原因之債),在法律上並無請求權。甲簽發本票給乙是為了「清償賭債」,這屬於本票的原因關係不合法。既然乙是該本票的直接後手(直接當事人),甲依法得提出「原因關係不合法」之抗辯,拒絕給付票款
  • ? (A) 錯誤
    依據 《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 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甲若明知是賭債仍自願清償給付了 100 萬元,法律不予保護,甲不得事後再向乙請求返還(此即實務上所稱的「贏的拿去,輸的不能要回」)。
  • ? (C) 錯誤
    如 (B) 所述,賭債在法律上根本不具備債權的請求力,乙無論何時都無權請求甲履行賭債。
  • ? (D) 錯誤
    依據 《票據法》第 13 條本文 之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甲)得對抗直接後手(乙)。因為乙是直接與甲交涉並取得本票的人,甲完全可以提出該本票原因為賭債(原因關係違法)的抗辯來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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