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欲出租自己所有的 A 套房,於是刊登招租廣告,寫明 A 套房所在地點及每月租金數額,並附上 A 套房內部清楚的照片。乙看到招租廣告後,立刻發電子郵件給甲表明願意依招租廣告上的條件 承租。下列關於甲乙間租賃關係是否成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之招租廣告為要約,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承諾,租賃關係成立
(B)甲所為之招租廣告與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交錯要約,租賃關係成立
(C)甲所為之招租廣告為要約之引誘,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要約,甲若承諾,則租賃關係成立
(D)甲所為之招租廣告為要約之引誘,乙願意承租之意思表示為要約,因內容一致,租賃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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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25), C(666), D(76), E(0) #2790679

詳解 (共 3 筆)

#5212556
民法第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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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610
果然深度- 標價陳列-要約 寄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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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565
第154條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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