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申請身心障礙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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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4), B(86), C(43), D(3), E(0) #108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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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3條(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申請)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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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27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3 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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