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社會個案工作者通常會將處遇目標再延伸出明確可操作的階段性子目標。關於子目標具體化的敘 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避免破壞工作關係,不宜監控子目標達成成效
(B)為降低不必要的探索歷程,不宜接受案主提出的子目標
(C)為避免案主不配合,不宜訂定子目標的完成時間
(D)為降低案主的挫折感,不宜提出不可行的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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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0), C(127), D(2372), E(0) #2190585

詳解 (共 4 筆)

#5475428

具體化子目標 具體化子目標的歷程,則是將目標延伸出明確、具體、可操作性的階段性子目標,有八項特質:
1.
與期望結果相關逐步達到目標,並有助於增強案主的參與處遇歷程的動力。例如:穩定就學是期望目標,則學習第二專長以獲取較多升學機會就成為無關的子目標。
2.
具現實感及案主可達到的子目標。
3.
明確且可操作性,例如:加強社會關係是抽象的目標,而明確且可操作性的子目標可能為主動找人對談。
4.
著重運用正向的語言敘述並強調成長。
5.
每個子目標應相互獨立且分別有其時間限制,也就是處遇過程應以藉由一連串子目標達成後,即完成處遇的目標。
6.
子目標應該可觀察及可測量的。
7.
與社工者的知識技巧相對稱,也就是說社工者對於目標必須負責。

 

摘錄王秀燕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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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372
A個案管理者還是需要監控目標成效B目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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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850
求詳解?應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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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244
求解,謝謝!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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