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處分不屬保全程序
(B)債權人就清償借款事件,欲保全強制執行時,得聲請假處分
(C)關於假處分之規定,原則上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D)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絕不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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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85), C(2515), D(118), E(0) #732360
統計: A(30), B(285), C(2515), D(118), E(0) #732360
詳解 (共 5 筆)
#1051689
A 民訴§532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B 民訴§522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C 民訴§538-4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D 民訴§529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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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798
(A)假處分不屬保全程序(X;屬保全程序)
(B)債權人就清償借款事件,欲保全強制執行時,得聲請假處分(X;聲請假扣押才對)
(C)關於假處分之規定,原則上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O)
(D)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絕不得聲請假扣押(X;亦得聲請。但要依期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 532 條 (假處分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38-4 條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29 條 (撤銷假扣押原因-未依期起訴)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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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135
A532
B522
C538-4
D5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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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765
B選項,應該是§532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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