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設有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的預警通報機制,下列何者情形不需要向主管 機關預先通報?
(A)僱用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 2 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 200 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 1 個月
(B)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 2 個月,且金 額分別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C)事業單位的部分廠房或機器設備停工
(D)事業單位決議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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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6), C(816), D(158), E(0) #151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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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預警通報)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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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172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第一一條 第一款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  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  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  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  決議併購

五  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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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設有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的預警通報機制,下列何者情形不需要向主管 機關預先通報

大量解僱勞工法第11條第1項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
主管機關通報
(A)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
數逾二百人者,積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B)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
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C)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D)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A)僱用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 2 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 200 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 1 個月
(B)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 2 個月,且金 額分別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C)事業單位的部分廠房或機器設備停工
(D)事業單位決議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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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4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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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通報機制) 依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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