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債台高築,為圖脫產,逃避債權人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訂定買賣契約,將其房屋出售與乙,並即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撤銷該房屋買賣契約
(B)乙已因登記而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C)甲的債權人可對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
(D)如乙將該房屋轉售給知情的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即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註§87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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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00), C(553), D(93), E(0) #252617
統計: A(89), B(100), C(553), D(93), E(0) #252617
詳解 (共 8 筆)
#606789
甲與乙通謀虛偽無效,應該不用撤銷吧?
所以可以對甲之房屋行強制執行之名義。
若有錯誤,請高手不吝指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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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597
87條的無效是債權物權通通無效 "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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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521
(自己看的)
(A)無效
(B)物權債權皆無效
(D)不知情之丙才能取得
(A)無效
(B)物權債權皆無效
(D)不知情之丙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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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516
會不會跟這條有關?
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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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334
請問一下,雖甲與乙間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是已完成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且不動產移轉之物權行為登記之關係,客觀上 房子不就是乙的嗎?不是應該要請求乙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該也只會看到不動產已完成移轉並登記在乙之名下才是,那甲之債務人怎麼申請對該屋強制執行呢? 恕小妹愚鈍,還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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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86
不太懂(C)選項中"強制執行",是強制執行什麼?? 不是甲的債權人申請法院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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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559
請問:甲可以撤銷買賣契約嗎?若乙(通謀虛偽另一方)將其買賣勿用自己名義出售給善意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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