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對乙負有 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丁戊分別提供其名下 A、B、C 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 共同擔保乙對甲之債權,但均未限定各筆土地之負擔金額。今甲逾期未償還債務,乙遂聲 請對 A、B 兩筆土地同時拍賣。A 地拍得價金為 500 萬元,B 地拍得價金為 300 萬元。請 問:A、B 兩筆土地對於債權應分擔的金額為何?
(A)B 地分擔的金額為 375 萬
(B)B 地分 擔的金額為 225 萬
(C)A 地分擔的金額為 500 萬
(D)A 地分擔的金額為 4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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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95), C(219), D(128), E(0) #1528549

詳解 (共 6 筆)

#2298326
A地與B地負擔比例為500萬: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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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027
甲對乙負有 600 萬元之債務,由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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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43
民法875-2第一款:(未限定,依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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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671

A、B、C 三塊土地均設抵押給乙,但未定各筆土地負擔金額,因此屬「不定額共同抵押」。
抵押物(A、B地)被拍賣:
A 拍得價金為 500萬
B 拍得價金為 300萬
總拍賣價金:500萬 + 300萬 = 800萬
甲的債務:600萬(上限)。
依《民法》第874條與實務見解,不定額共同抵押的清償原則如下:
「若未約定各抵押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應依各抵押物拍得價金的比例來分攤債務。」
1. 總拍賣價金為800萬
2. A地比例 = 500 / 800 = 5/8
3. B地比例 = 300 / 800 = 3/8
4. 債務總額為600萬,則各自分擔如下:
A地應分擔:600 × 5/8 = 375萬
B地應分擔:600 × 3/8 = 2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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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121
第 875-2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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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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