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砂石車司機甲,於假日駕駛自用小客車載其家人出遊,途中與機車騎士乙發生車禍,造成乙的右眼球破裂,經送醫治療後,右眼成為弱視。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業務過失重傷害罪
(B)業務過失傷害罪
(C)普通過失重傷害罪
(D)普通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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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40), C(657), D(84), E(1) #818784
統計: A(250), B(40), C(657), D(84), E(1) #818784
詳解 (共 7 筆)
#1188792
◎臺高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 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至於其 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反覆繼續性,即屬之。 又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對於駕駛中發生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故法律 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駕駛危險之期待可能性較常人為 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題職業駕駛人甲既係從事駕駛業務 之人,其於下班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其駕駛仍屬繼續反覆同種類之駕駛行為,自 不失為駕駛之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過失自應以業務過失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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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771
民國108年05月29日刑法修正廢除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原過失傷害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傷害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傷害結果負擔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有修正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之處罰規定,由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二、將第一項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之法定刑分別修正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符罪刑相當,列為本條文。
答案應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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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19
其實台75也說要有附屬性,然後官網好像答案ac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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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016
這不是業務吧!題目敘述他於假日駕駛自用小客車,又不是駕駛砂石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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