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某甲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A)個人年度健保費
(B)對宗教財團法人的捐贈
(C)個人癌症標靶治療的費用
(D)在校就學兒子的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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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3), C(27), D(226), E(0) #3346343

詳解 (共 2 筆)

#628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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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連結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exemption-scope/filling/mMbJ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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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確實已正式改列為「特別扣除額」,無須再與列舉扣除額綁定,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限額 18萬元。

 

未達18萬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為限。

 

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①經減除本項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②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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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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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租金支出自列舉扣除額項下更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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