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在下列何種情形下,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三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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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1), C(18), D(19), E(0) #282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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