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多久,以書面通知學校?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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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8), B(414), C(977), D(25), E(1) #3614
統計: A(5658), B(414), C(977), D(25), E(1) #3614
詳解 (共 8 筆)
#408839
學校不續聘教師:10日內告知
教師不接聘:一個月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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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第 二十 條 |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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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13
我直覺是一個月~~不過猶豫之下改成三個月~~
果然寫教育學要憑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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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572
這也太惡劣了吧...教師主動不續聘要提早一個月說,不被續聘只要十天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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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07
學校不續聘教師:
教師法 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 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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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6
一個月 A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18&FLNO=20
| 名 稱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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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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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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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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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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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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