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多久,以書面通知學校?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58), B(414), C(977), D(25), E(1) #3614

詳解 (共 8 筆)

#408839

學校不續聘教師:10日內告知
教師不接聘:一個月內告知

110
0
#7546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十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40
0
#407713
我直覺是一個月~~不過猶豫之下改成三個月~~
果然寫教育學要憑直覺~~==
12
1
#1342572
這也太惡劣了吧...教師主動不續聘要提早一個月說,不被續聘只要十天前講
10
0
#1013307
學校不續聘教師:
教師法  第14-1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4
0
#25416
一個月 A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18&FLNO=20


名  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glish.gif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第 20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2
0
#1040841

名  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08 01


第 20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2
0
#25383
b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