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正犯與共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B)教唆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仍為幫助犯
(D)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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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3859), C(367), D(879), E(0) #2094576
統計: A(292), B(3859), C(367), D(879), E(0) #2094576
詳解 (共 7 筆)
#3849249
(B)
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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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4742
(B)教唆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更正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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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787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B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B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B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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