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綜合所得稅申報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原則上於何時承認?
(A)訂立買賣契約日
(B)所有權移轉日
(C)開始付款日
(D)交付訂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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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681), C(9), D(8), E(0) #149460

詳解 (共 3 筆)

#832827
所得稅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第 17-2 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
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
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
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
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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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告知哪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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