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
(A)地震
(B)金融危機
(C)瘟疫
(D)土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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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99), C(15), D(3), E(0) #3136567
統計: A(16), B(799), C(15), D(3), E(0) #3136567
詳解 (共 2 筆)
#623186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1 條:
1.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
1.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
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
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3.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2.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3.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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