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立法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法律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還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公布,始成為法律 ②法案一讀會於朗讀標題後,原則上應交付委員會審查,但亦得經表決逕付二讀 ③法案二讀會在朗讀議案後,即依次針對法案進行廣泛討論以及逐條討論 ④法案三讀會僅得作文字修正,若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其他法律牴觸,僅能循復議制度處理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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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34), C(451), D(1269), E(0) #476772

詳解 (共 8 筆)

#733810
三讀的過程僅會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有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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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32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2項 第三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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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850
因第三讀會,依規定,除發見議案內容有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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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426

①法律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還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公布,始成為法律(O)

②法案一讀會於朗讀標題後,原則上應交付委員會審查,但亦得經表決逕付二讀(O)

③法案二讀會在朗讀議案後,即依次針對法案進行廣泛討論以及逐條討論(O)

④法案三讀會僅得作文字修正,若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其他法律牴觸,僅能循復議制度處理(X)

憲法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7 條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10 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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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525
法律案要三讀沒錯,可是還要總統公布跟行政院長副署,所以1沒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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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700
請問第四點是錯在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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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34
為什麼不是C.法律案不是要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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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613

可對議案內容進行修正??

請問哪裡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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