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在飛機上出生之中華民國人民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其出生地應如何認定?
(A)以其出生時該飛機之起飛地
(B)以其出生時該飛機之降落地
(C)以其出生時該飛機之註冊地
(D)以其出生時該飛機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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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2), C(576), D(35), E(0) #2397387

詳解 (共 3 筆)

#4442774

法規名稱: 戶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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