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死亡後,有關其死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經理殮葬之人為申請人
(B)得以死亡者死亡時之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C)得以村(里)長為申請人
(D)甲之死亡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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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 C(566), D(45), E(0) #2397389
統計: A(7), B(21), C(566), D(45), E(0) #2397389
詳解 (共 3 筆)
#4442779
法規名稱: 戶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
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
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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