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因涉犯搶奪罪遭警查獲,甲於司法警察製作警詢筆錄時,冒用乙之姓名應訊,檢警均未發現
甲冒用乙姓名情事,嗣檢察官逕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乙經傳喚到庭應訊,法院
始查明上情。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請檢察官更正被告姓名為甲,傳喚甲到庭應訊,並對甲判決有罪
(B)法院應對乙進行通常程序,判決乙免訴
(C)檢察官起訴不合法,法院應逕為不受理判決
(D)法院應對乙進行通常程序,判決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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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185), C(268), D(939), E(0) #2919780
統計: A(283), B(185), C(268), D(939), E(0) #2919780
詳解 (共 3 筆)
#6370064
這題沒有特別清楚表示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實際訊問甲,如果有訊問甲,實務走更正,將乙名更正為甲即可(因為站在檢察官面前的人是甲,實際被告);如果檢察官逕依警察移送書記載提起公訴(未實際見到甲),則起訴對象就是乙,法院應對乙做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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