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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7871 |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7871

年份:111年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18.甲駕車不慎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行拿出新臺幣 5 萬 元交給路旁之商家,委託其暫時照護乙,並打電話招喚救護車到場救護,甲告知乙其姓名、地 址與聯絡電話,並出示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留下名片後,然未徵得乙之同意,即先行駕車離 開現場。依據《刑法》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之可能費用,即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
(B)甲已從事必要之救援措施與身分告知義務,應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
(C)甲離開肇事之現場,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
(D)甲若於肇事時,當場先行以電話方式告知警察肇事之情事並表明身分,即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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