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證券交易市場發生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得指定代為交付,若因此而生價金差額及一切
費用,臺灣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下列何者代償之?
(A)違約損失準備金
(B)交割結算基金
(C)買賣損失準備金
(D)提存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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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877), C(19), D(47), E(0) #1610236
統計: A(115), B(877), C(19), D(47), E(0) #1610236
詳解 (共 2 筆)
#4387296
證交法第153 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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