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下列何者,係違反地方自治受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本質?
(A)修憲者取消「省」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B)立法者取消「縣」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C)立法者取消鄉(鎮、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D)台北縣因行政區劃之調整而被迫併入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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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868), C(282), D(743), E(1) #134692

詳解 (共 9 筆)

#122346

最大前提是 地方自治受憲法所保障 省 縣都受憲法保障

中前提是 反面來說 只要修憲就可以改變省 縣 受保障的程度

A ok 可以 也已經修了    B 不行 沒修憲怎可取消縣做為地團的地位(答案) c憲法根本沒保障 管他 可以取消沒問題

d 有爭議 找更強的達人解答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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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34
第 108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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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403
翻譯樓上的條文的意思就是
行政區劃事項由中央立法來執行
所以只要法律OK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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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779
10F,我讀到的是直轄市也屬於地制法,憲法只剩下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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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235
憲法所規定的地方自治分為兩級1.縣及省轄市2.直轄市 地制法分三級多一個鄉、鎮(市) 所以取消縣就違法憲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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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7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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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00

這題我看不懂...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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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37

不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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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58
那請樓上解答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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