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立法院如何表決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A)記名投票
(B)不記名投票
(C)交付委員會審查
(D)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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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3), B(85), C(5), D(2), E(0) #134612

詳解 (共 1 筆)

#327599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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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6746
未解鎖
憲增3條2項3款後段: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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