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若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在審理與委員有下列關條者之案件時,應自行迴避 a. 前配偶: b.配偶之姪女. c.堂姪女: d.外曾孫
(A)abd
(B)acd
(C)bcd
(D)abcd
統計: A(2253), B(768), C(376), D(1270), E(0) #217321
詳解 (共 10 筆)

在網路上找到這個圖讓大家參考
www.hshs.tyc.edu.tw/data/media/book5/民法概說.ppt
我有問過學校教社會的老師,他說依竊都要回到與自己有關的等級看
例如配偶之姪女
我 ─ 配偶 屬於第一等親姻親關係
│
配偶的 兄弟姐妹 與我的關係屬於第二等姻親關係
│
配偶兄弟姐妹的孩子 ( 配偶之姪女) 與我的關係,剛好屬於第三等姻親關係
為何 堂姪女會沒有ㄌㄟ.....
我
│
姐妹 屬於第一等血親關係
姐妹─夫家 與我的關係屬於第二等姻親關係
│
夫家的兄弟 與我的關係,屬於第三等姻親關係
│
夫家兄弟的兒女 與我的關係,屬於第四等姻親關係
(所以,別被騙囉! ><...它不是正確的選項)
以上是我聽完社會老師的解說,如有不懂請再提問 ,阿哩阿多
第 8 條 |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 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 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
加個"姪"字就多"二"親等
姪女=>三等親
再加個"表"或"堂"又多"二"親等
表姪女=>五等親
加個"外"字不影響親等
爸媽=>一等親 配偶的爸媽=>一等姻親 兄弟姐妹=>二等親 配偶的兄弟姐妹=>二等姻親
姪女=>三等親 配偶的姪女=>三等姻親
謝謝七樓提供的表格,一目了然;
不過有小地方需要修改。
姑姑的小孩應該是稱「表兄弟姊妹」,而非「堂兄弟姊妹」,否則不合邏輯。
因為「己身」必須稱母親的兄弟姊妹的子女為「表」,
則站在姑姑的子女為立場
會稱我們為「表」,我們稱他們卻為「堂」,則平輩間的稱呼就不呼應了
再者,將姑姑的子女改為「表兄弟姊妹」
其延伸下去的子代表格「表姪」、「表姪女」才相呼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