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執行「幼童安全乘坐小客車」的計畫中下列何者有誤?
(A)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為宣導期
(B)一歲以下嬰幼兒臥床須安置於車輛後座
(C)一歲以上四歲以下皆用幼童用座椅
(D)一張安全座椅限乘一位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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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4), B(373), C(907), D(11), E(0) #57203
統計: A(2874), B(373), C(907), D(11), E(0) #57203
詳解 (共 10 筆)
#33368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為宣導期查過資料為:有鑑於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應依本辦法規定乘坐,其未依規定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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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1
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執行「幼童安全乘坐小客車」計畫:
1. 一歲以下嬰幼兒臥床須安置於車輛後座
2. 一歲以上四歲以下皆用幼童用座椅
3. 一張安全座椅限乘一位幼童。
1. 一歲以下嬰幼兒臥床須安置於車輛後座
2. 一歲以上四歲以下皆用幼童用座椅
3. 一張安全座椅限乘一位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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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50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修正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客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
(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
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符合國家標準(CNS) 11497 汽車用兒
童保護裝置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標
印有商品檢驗標識之安全椅。
小客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方式乘坐於車內: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使其在連續床面上呈平臥狀態下,予以拘束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
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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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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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640
| 名 稱 |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30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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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73
(C)的答案很不好...嚴格來說應該也是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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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614
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 於車輛後坐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C的答案是否也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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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48
第 4 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
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
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
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
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
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
全帶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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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6
A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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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3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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