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依據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有關聽覺障礙之鑑定基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指由於中樞神經系統損失,致使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
(B)純音聽力檢查結果,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
(C)純音聽力檢查結果,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D)將聽覺障礙程度分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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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9), C(169), D(8), E(0) #3262203
統計: A(19), B(49), C(169), D(8), E(0) #3262203
詳解 (共 2 筆)
#7312019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
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
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
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
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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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參考 富聆助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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